原告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铸建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建公司)、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唯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铸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安徽唯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江苏南建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江苏南建公司、安徽唯康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了对被告江苏南建公司、安徽唯康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铸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南建公司支付原告预拌混凝土货款1059326元及违约金500000元;2.被告安徽唯康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本文书还有4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