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0)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双方之间的合伙债务未进行合伙清算且无证据证明合伙亏损具体金额,待合伙清算后再主张权利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上诉人为合伙垫支累计6万多元,还以被上诉人名义借了2万元给林华山,以上诉人退休工资担保借了8.18万元购置一辆农夫车使用,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了部分款项,有部分款项被上诉人故意拖欠,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应该强制被上诉人到庭与上诉人清算。3.另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黄**已还10000元,有3000元双方确认是还3...(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