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被上诉人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陈*涉案公共绿地的买卖合同关系,责令被上诉人黄河大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将案涉公共绿地恢复原状;责令被上诉人陈*停止对涉案公共绿地的占有、使用;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针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1、对被上诉人陈*是否存在违反建设规划擅自拆除围墙、侵占公共绿地的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