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152.6元(总损失154,337.87元,其中医疗费39,478.87元、误工费4,000元/月×5月=20,000元、护理费60,798元/年÷365天×60天=10,133元、营养费100元/天×60天=6,000元、残疾赔偿金36,698元/年×19年×10%=69,726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比例为70%);判令被告平安财保衡*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545元,赔偿金支付49,475元,在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1,132.6元,合计124,15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在庭审中递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为:1.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66.4元(总损失达177,111.67元。其中医疗费39,478.87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误工费170元/天×30天×5个月=25,500元、...(本文书还有6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