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刘**与被告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阳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彭**赔偿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40,885.5元,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超额保险部分由被告彭**赔偿;2.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1,722.36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13时30分左右,二原告乘坐被告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衡南县107国道连接线云集大道大同小学门口与被告彭**驾驶的湘dpr8**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衡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负主要责任,被告王**负次要责任,二原告无责任。案发后,原告刘**在南华大学附一医院住院治疗26天,2019年12月23日原告刘**的伤情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本文书还有5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