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与被告刘*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刘*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三金首饰(钻戒、金项链、金**)价值16500元、微信转账款7000元,以上共计8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底,原被告经人经相亲认识,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交付被告彩礼钱66000元,并在鲁山县县城为被告购买钻戒、金手镯、金戒指,以上三金共花费原告16500元。在双方相处过程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7000元,支付媒人的红包费6000元等,以上费...(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