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共计19份,证明被上诉人尚*上诉人93640元,与被上诉人主张款项相抵后,被上诉人尚*上诉人借款23640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主张不排除借支工资的可能性,...(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