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黄*、莫**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莫**上诉请求:1、撤销(2019)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莫**偿还卖房款1031250元(150万元×68.75%=1031250)给黄*、莫**;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莫**占有案涉房屋1/2份额系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莫**在众多亲友参与的家庭会议上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案涉房屋的份额比例,即莫*享有案涉的不动产份额为68.75%,被上诉人莫**亦签字进行了确认。同时,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标注了“不含建房款30万元”,但该标注并不意味着确认建房花费了30万元或出资人系莫**,如莫**主张该30万元建房款系其支付,其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建房支出了30万元的情况下就认定莫**出资30万元建房系认定事实错误。(2)退一步说,即便能够认定建房花费30万元且系莫**所出资,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建房行为获得其他按份共有人许可并同意将该30万元建房款计入对共有物的共同投资并以此调整按份共有比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可被上诉人莫**径行在按份共有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并以此摊薄其他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符合本案当事人对涉案不动产比例约定的。被上诉人莫**在《放...(本文书还有6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