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王**、王**、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张**,被告叶**被告王**、王**、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诉称:2014年7月,其经熟人介绍与王**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9月21日,其购买订婚钻戒、项链花费4400元,同年10月1日,其与王**订婚,并通过媒人鲍银枝将32000元礼金交给王**父母。除此之外,为了订婚,给王**见面礼3000元,给王**用于购买烟酒等财物6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确定婚期及办理结婚登记,王**以各种理由拒绝。2015年3月底,王**给其发短信,说不打算结婚。其考虑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未同居生活,更未登记结婚,有权追...(本文书还有1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