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均有异议,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针对部分证据加盖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证据,我公司印章有编号,法庭可以核实。
被告西安久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的对第一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二组证据工作量签单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为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与被告西安久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对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三组证据均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无关。
原告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合同的价款,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并没有足额向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