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特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5年10月5日,原名特灵空调系统(江*)有限公司,2008年3月20日,经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简称特灵上海研发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系原告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特灵上海研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设计采暖、通*、空调、冷藏及空调控制产品和相关零部件;提供测试、调试、工程、培训、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
2007年7月29日,特灵上海研发公司函告被告王**称,特灵上海研发公司决定聘任被告王**为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隶属于特灵空调亚洲研发及采购中心,起聘日期为2007年8月6日。2007年7月31日,王**在上述信函中签字确认,接受聘任。
2007年7月31日,特灵上海研发公司与被告王**签订《雇员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第2条保留和转让发明和原作品b款雇员保留的发明。如雇员在其受雇于公司之前作出的、属于雇员...(本文书还有5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