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上诉人柴*通过手机发送其制作的虚假银行转账、收付款等信息,虚构事实、编造各种理由获取被害人王*1、王*2、陈*、孔*、蒲*、韩*的信任,先后诈骗王*1钱财人民币199002.39元、王*2人民币35000元、陈*人民币68000元、孔*人民币179117元、蒲*人民币7900元、韩*人民币44960元,共计诈骗数额人民币533979.39元的事实属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9年2月12日,蒲*、韩*发现被“高栩雯”(柴*)诈骗后向腾冲市公安局报案。当日,民警在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云之尚酒店**楼**房抓获柴*,查获柴*持有使用的白色魅族(meizu)手机1部、黑色华为(huawei)手机1部、白色苹果(iphone)手机1部、银色苹果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韩*),姓名为“高栩雯”的假身份证1张。腾冲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发现于2019年1月30日,柴*因诈骗案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5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将柴*在辖区相关案件移送腾冲市公安局侦办。
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混合辨认,确认诈骗王*1、孔*的人系本案上诉人柴*。
3.银行转账凭证、支**、手机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1)王*1共向柴*转账人民币196234.99元;(2)柴*骗取王*2人民币35000元;(3)孔*共向柴*转账人民币16万余元;(4)2019年1月28日,蒲*转账给柴*冒充的“高栩雯”人民币7700元,同年2月2日,蒲*向柴*冒充的“高栩雯”转账人民币200元。
4.韩*提供的手机截图6张、销售单复印件1张,证实(1)柴*伪造的通过浦发银行汇款至韩*账户350万人民币截图一份、柴*伪造的尾号为47...(本文书还有7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