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运输毒品鸦片4743克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王**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毒品的事实经过。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当场从王**所背的橘红色与黑色相间的双肩包内查获用牛皮纸、包装袋及胶带包裹的毒品鸦片可疑物2坨。上述物品被依法提取、扣押。
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鸦片净重4743克,经提取检材送检,均检出吗啡、可...(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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