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陆**于同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浙1023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何**于同年9月28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20)浙102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股金和回报款260万元并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二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股金和回报款210万元并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按lpr的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