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1200元、车辆维修费24500元,合计金额25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5日18时2分许,金臣驾驶车牌号冀b5××**、冀33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滨保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8公里700米时,撞到张**驾驶车牌号冀h4××**的小型客车后,冀b5××**、冀冀33p**的重型牵引车又撞到李**驾驶车牌号为津dk××**的小客车后部,造成三车受损、道路交通附属设施损坏及津dk××**的小客车乘车人康**、韩*云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金臣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李**、康**、韩*云无责任。原告受损车辆津dk××**小客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事发后,原告受损车...(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