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漯河市汇达运输有限公司、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23日,被告漯河市汇达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199-0517-000826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96600元,被告分36期每期按3249.26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漯河市汇达运输有限公司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合同项下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经多方催...(本文书还有2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