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诉称:1993年12月,我与顾**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正月上旬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顾**性情暴躁,经常酗酒闹事,常因琐事辱骂、殴打我,对我长期实施暴力。在顾**长期的家庭暴力下,我身患××,无力从事体力劳动。2014年8月12日,我无法忍受顾**的辱骂和殴打,离家出走。2015年3月24日,我起诉要求与顾**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我与顾**仍过着分居生活,双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女儿顾某乙由顾**带领抚养,...(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