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什市胜源建材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华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对租赁的物品名称、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赁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钢管等建筑材料,现被告既未向原告退还建筑器材,也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604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损失103900元、装车费17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4814.7元。4、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华怡公司没有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的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