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魏**、王**与被告河南孟*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水泥公司)、张**、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建筑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王**及原告魏**、魏**、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孟*水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张**,被告新乡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华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魏**、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90...(本文书还有1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