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周*,在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2014年2月5日,向原告借现金8万元,共计18万元。在原告多次追要的情况下,被告口头答应还款,但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朱**辩称,被告朱**没有向原告江**借到现金18万元,朱**出具的欠条是因为下欠工程款,没有借现金。原告江**的女儿已经在朱**处领取了所欠工程款,朱**不存在拖欠原告江**的债务。
原告江**为支持其...(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