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福兴农馥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与被告马**、中宁县鑫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罗*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福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中宁县鑫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玉米款775379.85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为52929.06元(2019.4.18-2019年8月20日124天,利率4.35%=11617.77元,2019.8.20-2020.9.18计395天,利率4.75%=40411.29元),两项合计828308.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与马**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与马**借用鑫瑞公司资格拍卖向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销玉米,其中原告拉运中央储备粮管理集团鄂尔多斯直属库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沙圪堵粮站一等玉米3555吨,鄂尔多斯安畅粮库二等玉米1305吨,共计玉米款7899300元;原告向鑫瑞公司转账支付6376454元,马**替原告支付1522846元。原告指派谷文胜向鑫瑞公司转账6482000元。原告分别只从准格尔旗沙圪堵粮站、鄂尔多斯安畅粮库实际拉运1161.57吨玉米、3205.84吨玉米,共计金额7229466.15元。没有按约拉运够玉米。各被告应退还玉米款775379.85元玉米款至今未退。鑫瑞公司收款方和购买单位、郝**作为出库人员,有义务保障原告...(本文书还有6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