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沈**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沈**对上述债务、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被告赵**以经营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原告与赵**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与赵**、沈**签订了《担保合同》,赵**、沈**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赵**借到陈**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贷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执行,每期利...(本文书还有1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