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黄**、黄**、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是老乡,双方很早就认识并非常熟悉。2007年被告黄**、黄**合伙筹建木器厂,并以黄**个人名义成立那坡县兰田木器厂。2014年被告告知原告想在百色建板材加工厂,但资金不足,便向原告借款,原告因为相信被告就先后9次借给被告共2600000元,被告以那坡县兰田木器厂和黄**名义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筹足资金后以被告黄**名义在百色成立百色艺哥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6月还款期限到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不仅不返还借款,还躲避原告,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2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