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市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九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九州市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沈**在九州市南分公司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2.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共同向沈**返还未转出资金1052083元;3.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份通过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虚假宣传并声称青岛九州文交所系经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交易平台,采用“互联网+金融”的方式进行邮币卡投资在网上收集股民,并组织其进入yy语音交流群,名称华山论剑,频道号**、qq群,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该频道讲解相关股票知识、鼓吹能够盈利欺骗投资人。欺骗包括沈**在内的群成员购买邮币卡,在九州公司销售人员的诱导下,沈**在九州公司处开户,账号******...(本文书还有4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