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男,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再审申请人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乐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在案件中,两审法院均未将与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被申请人挂靠的单位井陉矿区振平道路维修中心(以下简称振平维修中心)列为案件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应将被申请人挂靠的井陉矿区振平道路维修中心追加为案件第三...(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