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立案再审并改判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225,237.5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873,049元,2019年5月20日之后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本息合计8,098,286.5元;3.请求依法改判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人民政府在欠付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到底谁是案涉工程施工主体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是申请人施工,李**只是申请人组织的其中一台夯机的机主(相当于一个小班组),原审...(本文书还有4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