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同市蓝浪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浪公司)、上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下称大同市政府)因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大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同财评征[2014]19号《关于2010年南城墙修复工程征收大同市蓝浪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评审》,确认征收蓝浪公司土地面积15264.56平方米,土地价值882.29万元;确认蓝浪公司有产权证的地上构筑物和机械设备拆移费合计价值756.07万元,政府的上述评审,本院予以确认。蓝浪公司要求有证房产赔偿1657.683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蓝浪公司厂区内的无证建、构筑物是其生产的必须配套设施,且机器设备的拆除致使其不能再次利用,产生的损失较大;大同市政府在评审时未考虑蓝浪公司的上述情况,且迟延对蓝浪公司履行补偿职责,由此给蓝浪...(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