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王*因诉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称代县公安交管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9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4年7月15日,史*驾驶其所有的东风140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代县公安交管大队将其车辆予以扣押;史*、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代县公安交管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判后,史*、王*向代县公安交管大队提出赔偿申请;2017年6月,代县公安交管大队作出代交赔字(2017)第****号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其车辆损失18.5万元,车内物品损失2万元,交通费、住宿费4.6万元,误工补助费23万元,共计48.1万元;史*、王*不服,于同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史*、王*变更了诉讼请求,除坚持对被告不予赔偿的项目不予认可外,将误工费和交通费做了变更,增加了债券凭证损失23...(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