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平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5月24日10时许,在平定县信访局候访室,张*等人以上访的名义串联多人签名准备到太原上访,并联系了到太原上访的车辆;同年5月26日,平定县信访局接待员李*胜向平定县公安局报案;平定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取证,向张*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作出行罚决字[2018]000133号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平定县公安局对张*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本文书还有1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