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宫*因诉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下称杏花岭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太原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2月24日16时42分许,宫*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金刚堰路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本人不在现场,妨碍了其它车辆、行人通行;太原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巡逻一大队民警发现后,采取拍照方式固定证据,并在机动车侧门玻璃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随后按规定将该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19年1月4日,宫*通过杏花岭交警大队的自助机,打印了编号为14010*****5208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8年12月24日16时42分许,宫*在金刚堰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