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息。2、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告以资金周*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2019年3月14日还清,并按月息1.5分计息,合同中嫩江县鑫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原告认为该借款为被告本人用款,遂应由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截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仍未给付原告借款本息。为维护合法权毅力,原告今年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答辩:一、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