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东街负责人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太原市美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大公司)因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下称小店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赔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张*系美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15日,小店公安分局以张*盗窃他人电脑移动硬盘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同日,小店公安分局将电脑移动硬盘返还给所有人;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晋01行终字****号生效行政判决,驳回...(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