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国电公司)因诉晋中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答复和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7日,内蒙古国电公司向晋中市司法局投诉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同年8月2日,晋中市司法局向内蒙古国电公司作出答复函;内蒙古国电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1日,山西省司法厅撤销答复函,责令晋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答复;同年11月29日,晋中市司法局作出市司鉴复[2017]1号《投诉事项答复函》;内蒙古国电公司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司法厅作出晋司复决[2018]2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晋中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事项答复函;同年5月3日,内蒙古国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山西省司法厅作出的晋司复决[2018]2号复议决定,确认晋中市司法局作出的司鉴复[2017]1号投诉事项答复函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