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许**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王*、许**的行为致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4、范*、刘*1、王*1、王*2、王*3支付死者丧葬费37887.5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王*、许**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4、范*、刘*1、王*1、王*2、王*3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上诉人(原...(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