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宋*、任**(以下简称李**等三人)与被告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等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温**赔偿李**等三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合计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温**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3日11时50分,温**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亳州市仲景饮片厂门口路段与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后双方在交警队达成协议,温**自愿承担李**的全部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各项补助。事故发生后,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期间的医疗费由温**支...(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