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天易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瑞朗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董**、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滨河御景二期负**层房屋,面积为2303平方米。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告应支付租金为1054774元,但被告仅支付租金472000元,其余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82774元,并承担违约金179634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后期租金顺延计算至判决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答...(本文书还有1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