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宋**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安诚保险公司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安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1914.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宋**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睢县s3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周*镇马关村北,与同方向步行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宋**驾驶的豫n×××**号小型...(本文书还有4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