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板桥街道办)与被告吴**及第三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受理后,原告板桥街道办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追加陆*、杨**为第三人,师**于开庭前自愿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板桥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第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陆*、杨**、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板桥街道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终止原、被告所签订的《板桥乡花果山经*管理承包合同》,并由原告收回出租林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庭审中明确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为:原有的土基房26间,地上附着物为林地上的所有苗木,包括梨树、桃树、桉树,具体数量不能明确;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的租金72719.51元(庭审中变更为7053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479050.00元(庭审中变更为34577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33.61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被告归还出租林地之日止的租金;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6年5月1日,原板桥乡林业站将原告集体所有的位于板桥乡原“知青农场”承包给被告管理经*,承包期限为二十五年半,后被告注册成立了“石林县花果山生态果园”对承包农场进行投资建设并使用。2003年12月,经被告请求,原告经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开会讨论,与被告协商同意对被告在原承包期限上延长承包期25年,即延长承包期限到204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板桥乡花果山经*管理承包合同》一份,并对该合同进行公证,在该经*管理承包合同中,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本文书还有7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