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钟**借款之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谭*起诉至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钟**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5月29日,钟**向谭*出具《借条》,称借到谭*现金200000元,该款用于输送变电线路工程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按...(本文书还有1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