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告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3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并于中止情形消除后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借款521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4308.59元,并按每日34.27元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凯旋城一期**幢**单元**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124229.00元。合同...(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