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因本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裁定将本案中止诉讼,并于中止情形消除后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借款27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