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云南省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嘎洒国际机场将体内藏匿毒品准备前往长沙市的上诉人林**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41.97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举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指定管辖决定书、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排毒记录、提取笔录、提取、封存记录、毒品称量、封装笔录、取样封存笔录、指认照片、(2019)官公司鉴字第d017号可疑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及相关情况说明、医院病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上诉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