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腾驰车行(以下简称“鑫腾驰车行”)、赵**、第三人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腾驰车行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92,000元;2、判令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腾驰车行按照已付购车款3倍赔偿原告损失876,000元及车辆商业险保费12,148.21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贷利息损失54,235.12元;4、判令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在沈阳新塔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鑫腾驰车行处购得梅赛德斯-奔驰s300l汽车一台,被告承诺该车2012年出厂,无重大事故。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鑫腾驰车行达成协议,以292,000元购买该车,定金5,000元现场交付,首付66,976元通过第三人李*权转赵**...(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