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北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镇北堡镇政府副镇长王*,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2年1月1日,原告从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合作社流转养殖区264号,总面积1776平米,并一次性交清流转费用,流转期限30年,从2013年开展畜禽养殖生产。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镇北堡镇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文件政策的情况下,违法分4次将原告所有的养殖圈舍及附属设施强行拆除,并将存栏的猪和家禽违法处理,将原告的房屋拆成危房致使原告无法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