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房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在2019年7月1日已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案涉房屋应归上诉人所有王**因与盛达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查封了盛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讷河市泰和大市场大部分房屋,包括案涉**号楼**单元**室房屋在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的2019年7月1日,在负责王**执行案件的一审法官的召集及主持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女王*(与上诉人重名)与案涉房屋出卖人翟**的母亲杜风和*,双方达成了协议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诺对案涉房屋不予执行,在执行时予以扣除**房屋仍归上诉人所有,并给杜风出具了落款日期...(本文书还有4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