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长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公司)与被告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焕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赵**,被告焕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焕越公司给付长和公司钢材款3258881.4元及利息934089.46元;2020年7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元由焕越公司承担。庭审中,长和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2068952.30元及利息934089.46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焕越公司因承建天水市武山县信用合作社工程需要向长和公司采购钢材;同日,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2020年6月8日,经双方对账,焕越公司尚欠长和公司钢材款2068952.30元,资金占用费934089.56元,合计...(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