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吴**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417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44265.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16日,吴*因孕临产至被告处,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对临产时胎心观察未按常规要求,未做骨盆内测量等违规行为,造成原告出生后患脑瘫。该事件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均为二级丁等事故。经宿迁市东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人数为一人。2015年6月5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本文书还有2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