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财保濂溪支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殷**及被告九江财保濂溪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共计189040.8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共计193131.3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6日8时20分,被告殷**驾驶赣g×××**号小型汽车在九江市前进西路前***小区**栋楼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刘**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