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于*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于*诉称,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沈*市和平区长白北路**号门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被告将租来的房屋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9门、10门)贯通使用,用来开设远洋支行。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为了方便使用将租赁房屋隔壁墙打通;为便于管理,将电表箱及地热设施进行了移位。租赁合同第21条约定,合同履行终止后,被告应于5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现合同约定的租期终止,被告决定不再继续承租原...(本文书还有3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