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因刘**不服提出上诉,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追加高*、四川润园生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园公司)为第三人,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润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支付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00元;2.判令刘**依法支付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50元;3.刘**依法支付钟**年休假未休的工资1149.43元;4.刘**支付钟**休息日工作的工资19779....(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